會計室 / 張貼者 會計主任 張貼至 2025-12-31止
張貼日期: 2025-01-16 15:12:03 點閱:364
114年1月15日彰化縣政府修正「彰化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員工國內出差旅費報支數額表」,並自即日生效
壹、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交通費上限:
(一)出差地點離辦公處所達五公里以上者始可報支出差旅費。
(二)搭乘飛機、高鐵、座(艙)位有分等之船舶、火車者,縣長及副縣長得乘坐商務艙(車廂)或相同之座(艙)位,其餘人員乘坐經濟(標準)座(艙、車)位;應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但當日往返或使用經費結報系統報支者,無須檢附。其餘交通工具,不分等次覈實報支。
(三)餘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交通費規定辦理;依實際搭乘之交通工具與艙等(車廂)及實際支付金額覈實報支;駕駛自用汽車、機車出差者,得按必要路程之公里數報支,汽車每公里3元、機車2元。
二、住宿費上限(檢據):
六十公里以上住宿費,每日上限不分職務等級,每日限額平日3,500元、假日4,500元。
三、雜費上限:
縣內五公里以上及縣外未滿三十者,每日上限200元、縣外三十以上者,每日上限400元,未滿半日公差,以半日計、超過半日但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
四、購買含住宿及交通之套裝行程,得在不超過住宿費加計交通費之規定數額內檢據覈實報支。
五、縣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得視經費狀況,在本表規定數額範圍內自行核酌支給,惟不得因調整旅費報支數額據以要求增加辦理經費。
貳、詳附電子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