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內政部有關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遵守進入大陸地區申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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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張貼者
人事助理員
張貼日期: 2024-12-31 14:1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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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據「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申請人應於預定進入大陸地區當日之5個工作日前,向所屬機關申請核准後,始可進入大陸地區。於返臺後7個工作日內,應填具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送交機關留存。
- 上開規定需遵守人員,含公務人員、約僱人員及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