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立彰泰國中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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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務處 / 張貼者 衛生組長    


張貼日期: 2024-06-19 17:16:38  點閱:374


彰化縣立彰泰國中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規定

 

壹、依據

   一、教育部107 年 12 月 28 日公告「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正條文」辦理。

   二、教育部108 年 12 月 24 日公告「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辦理。

   三、民國 98 年 01 月 23 日修正「性騷擾防治法」辦理。

   四、民國 105 年 05 月 18 日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辦理。

   五、民國 112 年 08月 16 日修正「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平等工作法」、「性騷擾防治法」

       辦理。

 

貳、校園安全規劃

一、學校為防治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各處室配合總務處定期檢視校園整體安全,依空間配置、管理與保全、標示系統、求救系統與安全路線、照明與空間穿透性及其他空間安全要素,定期檢討校園空間及設施之使用情形,並應記錄校園內曾經發生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空間、製作校園空間檢視報告及依據實際需要繪製校園危險地圖,以利校園空間改善。

二、學校應定期舉行校園空間安全檢視說明會,邀集專業空間設計者、教職員工生及其他校園使用者參與,並公告檢視成果及相關紀錄,及檢視校園危險空間改善進度。

三、前項檢視說明會,學校得採電子化會議方式召開,並應將檢視成果及相關紀錄公告之。學校檢視校園危險空間改善進度,應列為性平會每學期工作報告事項。

 

、為防治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依照性別平等教育法第6條規定本校應成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置成員5人至21人,採任期制。

 

肆、校內外教學及人際互動注意事項

一、全校教職員工生於進行校內外教學活動、執行職務與人際互動時,應尊重性別多元與個別差異。

二、教師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三、教師發現其與學生間之關係有違反前項專業倫理之虞時,應主動迴避或陳報學校處理 。

四、教職員工生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不得有下列行為

   ()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

   ()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其他有違善良風俗之行為。

 

伍、防治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政策宣示

學校負有創造一免於性別歧視、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校園環境的責任,校園政策的規定,是學校對終止及預防校園內性別歧視、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的明白宣示。在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發生後,學校處理的態度及方式應本以下諸原則辦理

一、保密原則

基於性騷擾的敏感性本質及雙方之隱私權,也為避免可能引起的報復行為、負面的社會大眾態度或控告妨礙名譽的訴訟,學校有責任基於保密原則處理性騷擾事件。

二、禁止報復行為的處理原則

可能的報復行為對象包括申訴者、證人及其他與性騷擾有關的人士,學校應清楚表明任何情形下的報復行為都嚴重違反學校性騷擾政策。

三、尊重受害者原則

不質疑、不指責受害者,避免造成二度傷害同時應尊重受害者的意願,不勉強受害者。不強迫受害者與加害人和解,以免淡化事件本質。

 

四、必須具有慎重接受受害者申訴的態度

學校在面對受害者的申訴時,應抱持慎重的、尊重的態度,因為不論是誰,均有申訴的權利;所謂的「慎重」,是指學校在接到申訴案件時,立即慎重地成立具公信力的調查單位,馬上調查事實,並明快處置或儘快還被告訴者清白。

五、調查者之目的在調查事實,因此態度上必須不預設是非、不責備、不批判:

接受申訴的調查單位,本質上並非裁判者,故在調查時,不應裁判誰「是」誰「非」,如責備受害者「為什麼那麼晚了,還自己一個人去那裡」、「為什麼那時不選擇離開」等等言詞,均可能使受害者退縮,以致可能造成在事實未明瞭前即提出調查報告結果。

六、應具有妥當的危機處理能力,並給予受害者適當的保護

在校園性騷擾事件後,學校應將其視為「危機事件」,應做到下列兩件事情第一件是保留證據。

第二件是注意受害者的安全,同時協助受害者就醫診療,並應防止受害者因情緒激動而自殺。

七、應對受害者提供長期心理輔導與協助服務

事件後,常會對受害者造成輕重不等的身心影響,而可能有憂鬱、焦慮等異常情緒,因此學校應該提供或轉介長期的心理輔導及協助服務(並非所有受害都需要,故不可勉強),以幫助其重新建立健康的生活態度和適應方式。

 

陸、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之界定及樣態

一、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指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包含跨校間所發生者。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之對象界定用詞,定義如下:

   (一)學校:指公私立各級學校、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警察各級學校及少年矯正學校。

    (二)教師:指專任教師、兼任教師、代理教師、代課教師、教官、運用於協助教學之志願服務人員、實際執行教學之教育實習人員、實習場域之實習指導人員及其他執行教學或研究之人員。

    (三) 職員、工友:指前目教師以外,固定、定期執行學校事務人員、運用於協助學校事務之志願服務人員、學生事務創新人員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四)學生:指具有學籍、學制轉銜期間未具學籍者、接受進修推廣教育者、交換學生、教育實習學生或研修生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二、性侵害: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

三、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工作、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

      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

      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三) 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

       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

       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 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五) 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六) 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七) 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八) 本法所稱權勢性騷擾,指對於因僱用、求職或執行職務關係受自己指揮、監督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

        前項性騷擾之認定,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工作環境、當事人之

        關係、行為人之言詞、行為及相對人之認知等具體事實為之。

  

四、性霸凌: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性騷擾者。

五、性別認同:指個人對自我歸屬性別的認知與接受。

 

 柒、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之申訴管道、申請調查、調查及處理、申復及救濟程序(參見流程圖)

  一、申請調查程序

     ()校園性騷擾或性侵害事件之行為人(加害人)為本校學生時,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以  

        下簡稱申請人) 、檢舉人得以書面向學務處申請調查。

     ()校園性騷擾或性侵害事件之行為人(加害人)為本校教職員工時,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  

        (以下簡稱申請人) 、檢舉人得以書面向人事室申請調查。

        () 行為人(加害人)於行為時或現職為學校首長者,應向現職學校所屬主管機關(以下簡

            稱事件管轄機關)申請調查或檢舉。前項事件管轄學校,於行為人在兼任學校所為者,

            為該兼任學校。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申請人或檢舉人得以書面申請調查;其以言詞為

         之者,仍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檢舉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

         名或蓋章。

二、調查及處理程序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

      應立即以書面或其他通訊方式通報學校防治規定所定學校權責人員,並由學校權責人員依 

      下列規定辦理,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1、依相關法律規定向當地直轄市、縣(市)社政主管機關通報。

      2、向學校主管機關通報。

         依規定為通報時,除有調查必要、基於公共安全考量或法規另有特別規定者外,對於當

         事人及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其身分之資料,應予以保密。

  ()學務處知悉事件後,須於廿四小時內依法進行責任通報 (校安通報)。

  ()輔導室知悉事件後,須於廿四小時內依法進行責任通報 (關懷e起來)。

  ()行為人為教師身分者,通知教評會審議停聘。

  ()學務處收件後處理相關行政事宜,並於三個工作日內將該事件交由本校所設之性別平等教

     育委員會調查處理。

  ()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處理前項事件時,得成立調查小組調查之,人

     員以三至五員為原則,其中女性人數比例,應占小組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必要時,部分

     小組成員可外聘。具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之人數比例應占成員總數

     三分之一以上;雙方當事人分屬不同學校時,並應有申請人學校代表。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當事人之輔導人員、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性平會會務權

     責主管及承辦人員,應迴避該事件之調查工作;參與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調

     查及處理人員,亦應迴避對該當事人之輔導工作。

  ()性平會須於受理申請或檢舉後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得延長之,延長以二次為限,

     每次不得逾一個月,並應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

  (九) 學校或主管機關針對擔任調查小組之成員,應予公差(假)登記;其交通費或相關費用,

     由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及派員參與調查之學校支應。

  ()性平會調查完成後,應將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以書面向其學校提出報告。學校應於接獲前項調查報告後二個月內,自行或移送相關權責機關依本法或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議處,並將處理之結果,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並應告知申復之期限及受理單位。學校為前項議處前,得要求性平會之代表列席說明。

  (十一)性平會之調查處理,不受該事件司法程序進行之影響。性平會為調查處理時,應衡酌雙 方當事人之權力差距。

  (十二)性平會或調查小組依規定進行調查時,行為人、申請人及受邀協助調查之人或單位,應予配合,並提供相關資料。

 

三、申復及救濟程序

()申復程序

1.學務處於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後廿日內,須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不受理之書面通知應依下列情形敘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或檢舉人申復之期限及受理單位。

  本校接獲調查申請或檢舉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

(1)非屬本法所規定之事項者。

(2)申請人或檢舉人未具真實姓名。

(3)同一事件已處理完畢者。

前項不受理之申復以一次為限。

學務處接獲申復後,應於廿日內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

申復有理由者,學務處應將申請調查或檢舉案交付性平會處理。

2.申請人及行為人對學校處理之結果不服者,可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學校申復;其以言詞為之者,受理單位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行為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學校接獲申復後,應於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

()救濟程序

輔導室對於當事人可提供下列協助

1.心理諮商輔導。

2.法律諮詢管道。

3.課業協助。

4.經濟協助。

5.其他性平會認為必要之協助。

前項協助所需費用,學校或主管機關應編列預算支應之。

 

捌、禁止報復之警示及隱私之保密

本校相關性侵害或性騷擾建立之檔案資料,由學務處衛生組專責單位保管。所建立之檔案資料,分為原始檔案與報告檔案。

一、原始檔案應予保密,其內容包括下列資料

 (一) 事件發生之時間、樣態。

 (二) 事件相關當事人 (包括檢舉人、被害人、加害人) 。

 (三) 事件處理人員、流程及紀錄。

 (四) 事件處理所製作之文書、取得之證據及其他相關資料。

 (五) 加害人之姓名、職稱或學籍等基本相關資料。

二、報告檔案,應包括下列資料

 (一)事件發生之時間、樣態以及以代號呈現之各該當事人。

 (二)事件處理過程及結論。

 

玖、其他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相關事項

 一、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當事人為未成年者,接受調查時得由法定代理人陪同。

   ()行為人與被害人、檢舉人或證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者,應避免其對質。必

      要時,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之範圍內另作成書面資料,交由行為人閱覽或告

      以要旨。

   ()申請人撤回申請調查時,學校得繼續調查處理。

 二、學校為性騷擾、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處置時,得命加害人為下列一款或數款之處置

   ()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向被害人道歉。

   ()接受八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接受心理輔導。

   ()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

 

拾、本規定未盡事宜,悉依性平法及防治準則、性騷壤防治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相關規定辦理

 

拾壹、本規定經本校性平委員會通過後,呈校長核准後發布施行,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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