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 2024-09-23 15:30:11 點閱:31
※申請資格:
1. 凡設籍本縣並居住六個月以上(戶籍為準)之清寒優秀學生肄業於公私立各級學校(高中、職及國民中小學限在本縣肄業者)並符合下列各款標準及資格 者得由學校申請之(一年級上學期新生除外)。
2.國中成績:各學習領域總平均八十分;且各學習領域均達七十分。
3.享有公費、補校、進修部、進修推廣部、空中大學、夜間部及未經政府核准立案學校之學生不得申請。
4.家境確屬清寒者(以列入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本府專案核准澎湖縣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澎湖縣困苦失依兒少生活扶助及澎湖縣弱勢兒少緊急生活扶助有案者優先)。
校內收件截止日:113/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