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室 / 張貼者 會計主任 張貼至 2025-12-31止
張貼日期: 2025-01-16 15:10:34 點閱:254
113年5月16日行政院修正「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部分規定
壹、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出差人員報支旅費,應本誠信原則,就交通費與住宿費實際支付數額及出差履行之真實性負責,不實者應負相關責任。
二、交通費:
(一)按規定搭乘之交通工具及必要路程計算。
(二)出差人員應本誠信原則於交通費報支上限範圍內,依實際搭乘之交通工具與艙等(車廂)及實際支付金額覈實報支。
(三)搭乘飛機、高鐵、座(艙)位有分等之船舶、火車商務車廂或相同之座位者,應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但當日往返或使用經費結報系統報支者,無須檢附。
(四)駕駛自用汽車、機車出差者,其交通費得按必要路程之公里數報支,汽車每公里為新臺幣(以下同)3元、機車為2元。
三、住宿費:
出差地點距離機關所在地六十公里以上,且有住宿事實者,檢據覈實報支住宿費。
貳、詳附電子檔。